商业秘密律师李营营分享:秘点未公开不能将商业价值作为损失
2026-05-15 14: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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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李营营分享:秘点未公开不能将商业价值作为损失

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被害单位的损失金额直接决定着被告人的量刑,而金额的认定往往成为控辩双方最激烈的争点。今天,我结合一起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为大家深度解析一条极为关键却容易被忽视的损失认定规则:当涉案技术秘密的“秘点”并未公开,商业秘密仍然处于非公知状态时,不能以该项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商业价值或许可使用费来认定权利人的损失。

一、案件回溯:涉案金额从2600余万骤降至300余万

本案被告人叶某某、赵某某、宋某大学毕业后即进入某高科技膜材料公司,分别担任销售经理、工艺工程师和电气工程师,深度掌握公司大量经营信息与技术秘密。2011年前后,三人共谋成立公司,生产销售与被害单位完全相同的反渗透膜产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了此前私自拷贝、私自留存的客户名单、配方、工艺参数及核心设备图纸等商业秘密。

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以该项专有技术从2006年至2011年累计发生的研发成本2614.25万元为基础,认定该项技术许可使用费损失不低于2614.25万元,检察机关据此以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涉案金额达2877.08万元提起公诉。按照当时刑法规定,这意味着三名被告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仅认定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为375.468万元,对研发成本鉴定报告不予采信。涉案金额的大幅缩减,使得最终量刑发生重大变化。

二、核心规则:商业价值认定损失,以丧失秘密性为前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就在于:在商业秘密并未被公众所知悉、权利人并未实际丧失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能否以研发成本或许可使用费作为损失认定依据?

法院生效裁判给出了明确否定答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仅是自行使用该商业秘密,案发后已不再继续使用,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信息已经丧失秘密性,商业秘密仍然为被害单位所有。因此,研发成本不宜计入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研发成本为基础的许可使用费损失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这一裁判逻辑精准契合了司法解释的内在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规定,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如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作为认定损失依据,只适用于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情形。该规则背后的原理非常清晰:

第一,权利并未丧失。在“仅非法使用而未公开”的情形下,商业秘密依然处于非公知状态,权利人仍然持有并控制该商业秘密,其市场竞争优势并未因侵权行为而彻底消灭,不能以丧失全部研发投入来计算损失。

第二,财产属性特殊。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信息,并不因他人的不法占有而使权利人完全丧失所有权,权利人并未发生权属上的根本变化。

第三,使用状态不同。侵权人案发后停止使用,与真正意义上的技术许可使用存在本质区别,不能将“许可使用费”强加于这种已停止的自我使用行为之上。

三、正确路径:侵权产品销量乘以权利人合理利润

既然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不能适用,那损失如何计算?本案给出了精确示范。法院认为,侵犯商业秘密最直接的损失,是产品市场份额的削减,而市场份额削减必然导致利润减少。本案被告人已利用商业秘密生产并销售了17余万支反渗透膜产品,故应以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乘以权利人在正常销售价格下的单支利润来计算损失。

具体到本案,法院采信了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对权利公司2012年度及2013年1至3月各型号反渗透膜单支销售毛利的鉴定结论,计算得出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为375.468万元。这一方法精准聚焦于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销量利润流失,避免了将未丧失的资产价值重复评价。

辩护启示:从侵权行为方式出发精准质证

四、作为专注于商业秘密法律服务的律师,我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关注以下辩护路径:

第一步,精准锁定侵权行为方式。是单纯的非法获取、非法披露,还是非法使用?涉案秘密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悉?这直接决定所适用的损失计算规则。

第二步,严格审查损失鉴定依据。若涉案秘密并未公开,而鉴定报告仍以研发成本、商业价值、虚拟许可使用费作为结论,则应当明确主张该鉴定方法与侵权行为不匹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步,提出合理损失计算方案。引导司法人员按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应计算方式(如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合理利润)核定损失,并可充分关注权利人利润率是否包含非涉案技术贡献,以争取更低的合理数额。

本案的转折,正是源于辩护方对损失鉴定底层逻辑的精准突破。如果没有抓住“秘点未公开”这一核心事实,三名被告人将面临根本不同量级的刑罚。

专业背景介绍: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 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xx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 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 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 2026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某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入选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裁判要旨摘要。 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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