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的东西金额小、没人会追究!”有人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多次到奶茶店、水果店“小偷小摸”,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盗窃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至2026年2月间,被告人程某在长春市朝阳区的5家奶茶门店共计实施盗窃行为8次,盗窃奶茶30杯,价值人民币432元。其间,被告人程某在某鲜果店,盗走番茄、蓝莓及葡萄等水果若干,价值人民币332元。累计盗窃物品总价值764元。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曾因盗窃被采取行政拘留十五日一次、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一次。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其分别退赔被害奶茶店、鲜果店全部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关于“多次盗窃”的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奶茶等食品虽单件价值不高,但只要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法定情形,必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来源: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