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研讨网络直播法律治理:厘清打赏性质与平台责任边界
2026-06-26 03: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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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主办的网络直播法律治理调研座谈会在广州举行。学界专家围绕直播打赏法律属性、夫妻一方打赏纠纷中的平台责任、公序良俗适用边界、家事代理范围等热点问题展开研讨,并与平台企业、机构和从业者展开交流。与会专家认为,网络直播打赏治理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也要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合理划定平台、主播、公会、用户及家庭内部关系的责任边界,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院)副院长谢惠加教授围绕“直播打赏的法律属性认定”作主题发言。他认为,在正常业态下,直播打赏不宜简单认定为赠与,而应更多从网络服务合同角度加以理解。用户通过打赏获得主播互动、情绪价值、礼物特效、榜单展示等服务体验,主播、平台、公会之间也存在分层结算和服务协作关系。若将打赏泛化为赠与,容易导致撤销、返还规则被不当适用,影响交易稳定和行业发展。

谢惠加指出,对于明显违法、洗钱、涉黄、欺诈诱导等异常情形,应依法予以打击和个案认定;但不能仅凭打赏金额较高就当然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对于赃款打赏追缴问题,也应区分平台、主播是否善意、是否已经提供服务、是否实际分配收益等情况,避免简单将全部责任转嫁给平台或主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室副主任周辉围绕“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纠纷中的平台责任边界”作补充发言。他表示,夫妻一方打赏引发的纠纷,不能仅视为家庭财产纠纷的外溢,也应放在直播打赏完整交易链条和平台治理生态中考察。直播打赏涉及用户与平台、用户与主播、平台与主播及公会、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应在成年人自主消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平台合规治理和数字交易安全之间建立层次清晰、责任相称、预期稳定的裁判规则。

周辉认为,平台责任不应因消费结果引发家庭矛盾而当然成立。对于成年人以本人账号和支付方式完成充值打赏的行为,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违背公序良俗等特殊情形时,应尊重其自主消费效力。即使个案中存在无效、可撤销或不当诱导因素,也应区分实际获益方和实际过错方,按照过错责任和比例原则确定责任范围,防止以“配偶不知情”为由泛化退款请求,诱发道德风险和恶意索赔。

交流中公会代表负责人表示,因为个别极端案例,直播行业一直有被污名化的声音,“一个非常正常的企业被戴上有色眼镜看,我觉得是不合适的。”该负责人称,并非一有消费引发的家庭矛盾,机构或主播就应担责,作为行业机构的运营者,对诱导消费或背俗场景不仅发自内心的抵触,更备受其害。“试想一下,如果个别主播靠歪门邪道赚钱,不仅影响公会信誉甚至让行业背锅,这种短期获利是不符合一家公会长期发展需求的,我们内部对这类违规的处罚是非常重的。”

参会的抖音直播工作人员在交流中也提出,为了规范直播行为,平台持续投入运行主播健康分机制,依据分值对账号分级定档长效管理,并重点加强对违规诱导打赏主播的治理,同时,“理性消费助手”可让用户在开启后,设定单日礼物消费提醒额度,当单日礼物消费超过额度时将触发直播间内提醒。“平台持续加大对消费场景的治理,但从过往案件中我们也发现很多场景并不发生在平台而是线下,甚至有一些是先在线下相识再去线上消费,平台识别和判定有客观难处。”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姚志伟聚焦“背俗无效场景中的平台打赏退费问题”。他认为,即便用户与主播之间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关系,也不意味着双方之间所有法律行为均当然无效,应当区分正常消费阶段与背俗行为发生阶段。单方动机背俗原则上不应导致打赏行为无效,否则可能造成背俗者反而受益,并破坏交易安全。

姚志伟进一步指出,平台获利与背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平台是否承担退费义务的关键。无论从充值行为与打赏行为区分、平台服务合同整体解释,还是主播作为履约辅助人的角度观察,平台通常只有在明知或应知主播存在背俗行为、诱导行为等情况下,才可能被纳入责任评价。对于背俗无效后的返还问题,也应同时考虑用户已实际接受直播服务的价值,防止背俗无效规则被恶意滥用。

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广州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制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狄行思围绕“网络直播打赏性质认定及家事代理边界”发言。她提出,直播打赏总体上是消费而非赠与,成年人的自主打赏原则上有效;若夫妻一方超越家事代理权进行打赏,狄行思结合2025年《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6条指出,该条款的制度逻辑并不是认定直播打赏无效,而是将相关争议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中处理,因此不宜当然转向平台或主播要求返还。

狄行思表示,用户注册平台后即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打赏则是该服务关系的延伸,用户通过充值、兑换虚拟礼物、观看直播、获得互动反馈等形成完整消费链条。适度观看直播和打赏可纳入数字时代日常精神娱乐消费范畴。判断是否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应结合具体家庭收入、消费习惯、单次或一定期间内消费金额等因素综合认定,不能仅以累计金额较高作简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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