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有个老客户开庭前一晚突然打电话过来,声音都在抖:明天的二审,我人在外地出差赶不回去,是不是肯定要输?
这是我执业这些年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很多人对二审程序最大的误解。围绕“二审缺席就一定败诉”这个说法,我想结合自己经手的案子,把里面的门道好好说一说。
先纠正一个关键误区: 缺席不等于自动败诉,但也绝非“没关系”。很多人把缺席判决想象成一道开关——人不到场,法槌一敲,案子就输了,这其实是把规则简化过头了。 真正决定结果的,从来不是“到不到庭”这一个动作,而是你在二审里站的是哪个位置,以及你拿不拿得出正当理由。
民事诉讼法对一审的原告、被告拒不到庭分别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审程序按照 第一百八十一条“除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衔接条款,审判实践中普遍参照上述规则处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通常按撤回上诉处理;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则会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这一区分非常关键,我整理成一张表,方便对照自己的身份。
这张表我在咨询时经常拿出来给当事人看,因为太多人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混为一谈,以为反正都一样,结果耽误了应对的最佳时机。
那“正当理由”到底怎么认定,这是实务里争议最大的地方。结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延期开庭的规定,以及我们团队近两年代理的三十多起涉及缺席问题的二审案件,法院普遍认可的正当理由集中在四类:
而像临时出差、工作太忙、嫌路途远懒得跑一趟,这类理由在我经手的案子里,基本都没能被法院采纳。还有一种说法我要单独提一句:“反正委托了律师,自己不去也行”,这要看法院是否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本人和代理人并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关系。
我的建议是,与其事后纠结理由够不够正当,不如提前做好三件事。第一,收到传票就标好日期,真有冲突, 立即向承办法官申请延期开庭,并附上书面证明材料,这比开庭当天才解释要管用得多。第二,实在没办法本人到场, 务必委托律师出庭,哪怕只是基本的质证和陈述意见,也好过完全空白。第三,如果已经形成缺席判决,别灰心,可以从送达程序、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角度,评估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的可能性,这一步专业性较强,建议找律师核实卷宗后再判断。
说句心里话,每次接到这种深夜电话,我都会先让对方别慌——人越慌,越容易做出“干脆不去了”这种最糟糕的决定。判决书没下来之前,路其实没那么容易堵死。
办了这么多年案子,我最大的感触是:**法律从不惩罚“缺席”本身,惩罚的是“放弃”。**只要还在积极想办法应对,程序设计本身就留了不少补救空间,真正让人追悔莫及的,往往是那种破罐子破摔、干脆不管的心态。类似案例我整理在了公号里,公号地址是 lvshi-banan*com,感兴趣的可以去翻一翻具体的判例和法院说理部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人结合执业经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性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亦不代表任何法院或司法机关的官方立场。各地法院在“正当理由”认定及具体处理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实际案件请以法院出具的传票、通知及生效裁判文书为准。如您正面临类似情形,建议尽快携带相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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