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6月27日电 6月26日,记者从《海东市乡村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发布会上获悉,作为青海省首部围绕乡村旅游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起草过程中,海东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组织草案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先后两次深入各县区开展立法调研,赴外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召开专家论证会,并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在产业发展方面,《条例》明确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管理机制,在景区景点开发建设运营中优先吸纳当地村民参与旅游服务、景区管护、民俗表演、农事体验等项目经营。鼓励采用公司与农户、景区与农户相结合的多种经营模式,或通过乡村旅游合作社,保障村民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村落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入股参与并获得收益。其中,村民以土地、房屋入股的,分红比例不低于经营收益的30%。
服务和保障方面,《条例》明确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欺客宰客、强制消费或以纠缠、拦截等方式招揽游客。规划建设方面,对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避免同质化、完善基础设施、规范闲置农房和“四荒”地利用、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还对发展乡村民宿、低空旅游、高原特色康养产业、推动非遗活态传承与乡村旅游融合等予以明确,并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制消费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设置法律责任。
海东地处河湟文化核心区,生态资源丰富。近年来,全市建成一批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和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形成民俗体验、生态观光、城郊度假、历史探秘、红色文化寻根五大产品体系,乡村旅游收入占全市文旅总量的60%。与此同时,规划统筹不到位、发展模式同质化、配套设施滞后、联农带农效果偏弱等问题也日益显现。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海东市乡村旅游发展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将为保护利用乡村生态文化资源、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带动群众增收致富、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