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涉外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为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指明航向、提供坚实保障。律师队伍是涉外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律师法修正草案”)将坚持党的领导、明确 “两拥护” 从业基本要求等写入法律条文,并专条规定涉外法律服务,作为一名深耕一线的涉外律师,我倍感振奋、深有共鸣。近年来,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力度,积极为律师从事涉外法律服务搭建平台。中国涉外律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始终紧跟国家对外开放步伐,把个人成长融入国家涉外法治建设进程,努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中实现个人理想价值。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是那一年,我进入律师行业,搭乘时代的机遇代理了中国入世后首起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彼时,中国律师界在国际贸易救济领域尚处蹒跚学步,一本加拿大对华汽车挡风玻璃反倾销案卷,便是我们理解世贸规则的启蒙教材。二十五年过去,作为一名受益于改革开放和中国入世的涉外法律服务从业者,惊喜看到此次律师法修正明确了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深感这次制度跃迁必将有力推动与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一、高素质涉外律师:从“自然生长”到“制度培育”
涉外律师人才培养难在周期长、成本高。作为一名执业二十余年的涉外律师和一家大型律所主任,我对此深有体会。优秀的涉外律师绝非简单的“外语加法律”,更需要对国际规则与本国法律的融会贯通,在跨境谈判与争端解决中千锤百炼。长期以来,涉外法律人才的成长,很大程度上依赖“师徒传承”和少数精英的自然生长,许多青年才俊因看不到清晰的职业通道或没有成长平台望而却步或中途折返。
将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写入国家立法,其价值之一在于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对涉外律师人才的“制度培育”机制。法律是资源配置的坐标:高校可深化涉外法治实务课程,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实训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能够建立常态化培训项目,打通理论到实务的“最后一公里”;有志从事涉外业务的青年律师,则获得了一条国家支持、前景可期的专业赛道。由此,涉外律师稀缺的局面方能从根本上得到纾解,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储备充足的法律专业力量。
无论是“一带一路”互联互通,还是RCEP框架下的区域经贸融合,都需要高质量的涉外法律服务。中国企业出海,最关心的就是有没有一个能够统筹境内境外法律服务资源、预判政治法律风险的“法律架构师”。律师法修正草案以法律形式明确发展涉外律师队伍,有效回应了我国出海企业法律服务需求。
二、高水平涉外律所:从“国内发展”到“全球胜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提出明确要求。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不仅须具有国际领先的专业水平、法律服务国际竞争力,还应当在管理能力、经济效益、服务质量、品牌建设、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标杆作用。
律师法修正草案明确支持律师事务所提升法律服务能力水平,为培育我国律所国际竞争力提供了制度土壤,使律所能够围绕国际化进行长期、稳定、高投入的布局,引入国际先进的知识管理与质量控制标准,培养和招募国际一流涉外法律人才,围绕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建设跨境服务网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为中国律所争创国际一流营造更好发展环境。这将推动中国律所向具有全球服务网络、品牌影响力与规则制定参与能力的国际一流律所跃升,在全球法律服务市场中获得与国家实力相匹配的国际地位。
三、高层次交流合作:从“行业对话”到“共同福祉”
律师法修正草案明确鼓励律师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必然提升中国律师行业对外交流的能级。行业交流不再只停留在个案合作与专业互动层面,而是升华为具有制度保障的国际法律对话和全球法律公共产品供给。当中国律师能够娴熟运用国际经贸规则,向世界清晰阐明中国法律的立法和实践逻辑,我们便在国际交流的坐标系中增添了多元而理性的声音。
法律领域的对外交流越深入,国际经贸规则越透明可预期,不同法律体系、不同文化背景的市场主体越能在稳定的制度环境中享受发展红利,在规则的共识中实现共赢。这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国际延伸,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务实路径。
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与涉外法律服务:目标与保障的辩证统一
涉外法律服务是护航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的“安全阀”与“助推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则是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指挥棒”与“试金石”。如,产业升级(如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可持续发展)倒逼涉外法律服务从传统个案服务向全周期服务转型,推动服务能级从“跟随式”向“引领式”跃升;通过防范跨境风险、维护国家主权与发展利益,为经济行稳致远提供底线保障,同时降低企业出海合规成本,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可以说,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才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同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又不断提出新的法律需求,推动着国内法治体系和涉外法治体系的统筹、完善与创新。
结语
《荀子》有言:“法者,治之端也。”将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写入律师法修正草案,让涉外法律服务获得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为人才培养、机构建设、行业交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
作为一名普通的涉外律师,我深知所有宏大的叙事最终都要落到具体的实务场景中:一次仲裁庭上的证据质证,一份跨境并购中的风险推演,一场关乎产业存亡的贸易救济抗辩……律师法修正草案,让这些微观的执业行为,获得了国家制度层面的确认与支撑,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个行业的春天,更是一个国家在法治轨道上与世界深度交融的坚定身影。
(作者为全国律协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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