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6月29日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6月30日起施行。
此司法解释共23条,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规定。关于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司法解释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订立的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是否实质性谈判可以从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先行谈判是否涉及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方面把握。
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司法解释在处理未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当事人就无效合同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的认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以及修复费用的确定与支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以及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应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上,均明确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基础。
同时,司法解释还就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行为,合同无效、解除情形下的处理,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方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规定。(记者冯家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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