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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尿裤安全性争议持续引发舆论关注。部分媒体及自媒体以“毒尿裤”等表述对涉事产品进行报道,引发公众对婴幼儿用品安全性的普遍担忧。品牌方则相继声明产品合格,部分品牌表示已就失实报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事件呈现两种对立叙事的对峙状态。
在此过程中,若最终经法定程序查明,相关报道存在事实性错误,或对检测数据进行了不准确的解读与定性,则信息发布者与传播者可能面临何种法律责任,成为值得关注的议题。同时,在权威调查结论公布之前,消费者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亦需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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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律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为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划定了法律保护的边界。基于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依法受到保护。但若存在捏造或歪曲事实、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情形,则构成名誉权侵权,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合理核实义务”的判断标准,包括内容来源可信度、是否进行必要调查、核实能力与成本等多项考量因素。对于涉及专业领域检测数据的报道,信息发布者被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则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于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设置了刑事追责路径。
▌结合本案分析
若经法定程序查明,相关报道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从法律角度可作出如下分析:
第一,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若有证据证明报道存在以下情形:将未经科学确证的检测结果直接定性为“有毒”或“有害”;在核实过程中忽视品牌方提供的反向证据;送检样品来源不明或检测过程不符合规范;核心事实要素无法验证,则信息发布者可能被认定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构成对品牌方名誉权的侵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范围可包括因商誉受损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二,刑事追责的可能性。若进一步证据表明,相关失实报道系他人故意策划、组织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则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刑事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消费者的理性维权路径。在权威调查结论公布前,建议消费者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其一,完整保存购买凭证、付款记录及未使用的产品实物,作为后续维权的基础性证据;其二,若婴幼儿出现皮肤异常、呼吸系统症状等健康问题,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并请医师出具明确诊断意见,建立损害结果与产品使用之间的初步关联性;其三,审慎对待未经权威证实的网络信息,避免参与或传播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待权威结论公布后,若产品确存在缺陷,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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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争议事件中,舆论监督与商业名誉的平衡是法律需要审慎考量的命题。对于信息发布者而言,涉及专业检测数据的报道应恪守合理核实义务,避免以未经确证的结论替代事实判断。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权威结论作出前保持理性,注重证据保全,是法律赋予的最有效的自我保护方式。对于企业而言,依法维护商誉与诚信经营同样构成市场主体的基本义务。各方均应在此事件中回归法律框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